《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編總則。第二部分,物權。第三部分,合同。第四部分,人格權。第五部分,婚姻與家庭。第六部分,繼承。第七部分,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
在編制《中國人民法典》的過程中,始終貫徹和遵循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就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3.堅持從國情和實際出發;
4.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5.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壹百壹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行為人依法停止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