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在民法典中合法認定借錢
根據《民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從法律上講,出借人將錢借給借款人後,可以認定為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二、借款合同的特點
(1)借款合同是承諾合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款合同。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消費貸款合同屬於物上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還需要將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重要要件。民法學界壹般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允諾合同。即只要雙方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借款合同即成立。
(2)借款合同是雙向有償合同。借款合同雙方享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款項,借款人有義務按期還本付息。
(3)大部分借款合同都是必備合同。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外,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應包括貸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此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及修改借款合同的相關書面材料均為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歸還貸款的行為。所以在法律上,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後,貸款人按照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按照約定歸還貸款,這就形成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