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房屋認購書上簽字後,如果房屋認購書約定了購房定金,
那麽認購書簽訂後,處理購房定金有四種情況:1。如果買受人未按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屬於買受人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將所認購的房屋轉售他人而未正式簽訂合同的,屬於出賣人違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2.如雙方在規定期限內正式簽約,定金可作為房款或在買方履行合同後收回。雙方在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如有壹方違約,適用“不退”或“雙倍返還”。3.雙方均無上述第1項違約行為,僅就預售(銷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壹致,但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全額返還買受人。4.如果壹方修改認購書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且簽約未完成,則視為違約。如果買家違約,定金不退給賣家,如果買家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