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中贍養老人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贍養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公平,對被告和其他贍養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簽訂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民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簽訂維修協議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不得約定有條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比如,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免除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的責任,不得以父母財產的多少來衡量其應盡義務的大小。如果協議中支持方之間有類似約定,則該協議或相關條款無效。
2、不得處置被贍養人的財產。
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得處分被贍養人的財產。被贍養人的財產只能由被贍養人自己處置,未經被贍養人同意,即使是子女也無權處置。如果協議中有類似的處罰,則該協議或相關條款無效。
3、征得被撫養人的同意。
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必須征得被贍養人的同意。被扶養人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扶養人應當與其簽訂扶養協議。
4.解除親子關系的協議無效。子女不得以此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抗辯理由,但雙方因收養關系解除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