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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利益,以社會正義和公平的理念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經營者只能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義務壹致。

公平原則是指民法典要求民事主體以社會公認的公平理念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合理設置民事法律關系,均衡實現各方民事利益。這裏的“公平”是指實質上的平等和結果上的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和機會上的平等,這顯然不同於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則,否則公平原則就沒有獨立存在的空間。

公平原則本質上是壹種道德規範,被民法吸收為法律原則。它以道德利益平衡的價值標準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並作為確定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民法典之所以將這壹道德標準確立為其基本原則,是由民法與社會道德的壹致性以及民法與道德標準的密切相關性所決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雖然是民事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實施的,但必須符合公平的社會道德標準,以普遍認可的價值觀和是非觀作為衡量其行為的標準尺度。

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

1,壹方必須有造成損害的行為或者是受益人。因為存在對人造成傷害的行為,所以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如果壹方是受益者,那麽分擔損失就是受益的代價。

2.實際上發生了嚴重的損壞。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適用公平責任救濟。如何認定損害是否嚴重,沒有統壹的標準,法官會根據壹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只是很小的損失,不需要法律救濟,而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並不違背公平的理念。

3.受害人的損失(損害)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存在是行為人分擔損失的正當依據。當然,這種行為不壹定是造成損失的唯壹原因,損失也可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4.雙方都沒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能適用於本案。在具體應用中應註意公平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公平責任原則只有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雙方都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院對此要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民法典基本原則中的公平原則是指民法典要求民事主體以社會公認的公平理念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經營者只能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義務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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