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的壹些同性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律。1986 4月1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6月1987 1日起施行。* * *第九章,第156條。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0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同時廢止。
二。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84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法》第184條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被稱為“好人法”的善意救助人免責規則,意在鼓勵善意救助人的高尚行為。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被稱為“好人法”的善意救助人免責規則,意在鼓勵善意救助人的高尚行為。
該條款最重要的法律價值是保護善意救助人免於承擔民事責任。為了鼓勵公民幫助其他沒有義務幫助的人,我們應該給予善意救助人必要的責任豁免,大大降低善意救助人所要承擔的風險,保護善意救助人。
善意救助人的免責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第壹,行為人是善意救助人,即他有幫助他人的善意;
二是行為人在他人處於危險或者困境時實施了救助行為,采取了緊急救助措施;
第三,善意救助人的救助行為不當,對被救助人造成了損害。
具備上述三個要件,善意救助人的民事責任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予以免除。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應該或多或少知道,《民法通則》第四條的內容是關於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以上是關於什麽是民法通則第四條內容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