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平等原則是調整法律關系的重要原則:
民法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有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行為都應遵循這樣的準則。中國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是當今商品經濟法的屬性,是現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盡管在不同國家不同階級屬性的當代人類社會中階級性質是不同的,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相同的是平等原則是立法的指導思想和調整商品關系的基本原則。
第二,權利與義務的統壹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必須遵循的法律原則:
(1)在法律關系上,兩者同時產生,是壹對對應的範疇。沒有權利,沒有義務,沒有義務,沒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我們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就法律關系的主體而言,壹方面,公民既是權利的持有者,也是義務的承擔者。既沒有脫離義務而獨立存在的權利,也沒有脫離權利而獨立履行的義務。因此,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中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公民既是法律中權利的主體,也是法律中義務的主體。
另壹方面,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需要權利的實現。換句話說,公民享受權利需要條件,而這個條件的實現依賴於義務。如果他們不履行義務,那麽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民能享有什麽樣的權利,是根據他們的義務決定的;同樣,公民的義務是根據他們享有的權利來確定的。
(3)從我國來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激發人們的主人翁意識,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承擔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和創造條件。
(4)至於對公民的要求,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用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他要自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要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