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更不是沒有企業特色和特色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們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特征,其行為特征體現在提供公益服務、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單位性質是指機關、團體、法人、企業等非自然實體或其所屬部門的性質。單位的性質是壹個模糊的概念,不同的單位會有不同的定義,壹般可以分為企業、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和政府。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同,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三種類型。
個人出資並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
兩人以上合夥組織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由兩人以上舉辦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者上述組織和個人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以下簡稱登記管理)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和公告。
(1)驗收。申請註冊的主辦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註冊申請表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2)復習。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註冊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實相關註冊事項和條件。
(3)審批。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頒發證書。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出具相關證明,並辦理領取和簽署證明的手續。
(5)公告。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