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相同,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根據訴訟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壹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可以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機關就同壹事實對多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壹人民法院起訴的。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其他情形。
* * *訴訟類型
* * *競合訴訟分為兩種:壹種是必要的* * *競合訴訟,是指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人民法院必須壹並審理的訴訟;另壹種是普通* * *訴訟,又稱普通* * *訴訟,是指壹方或者雙方為兩個以上,訴訟標的為同壹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 * *大致有六種類型的合並:
(1)因* * *擁有的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二)因共同債權或者共同債務引起的訴訟;
(三)因* * *侵權致人損害而提起的訴訟;
(四)合夥組織為當事人的訴訟;
(五)因* * *與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發生的訴訟;
(6)因* * *繼承而產生的訴訟範圍。
普通訴訟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這些訴訟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本院有管轄權;
(二)這些訴訟必須都適用同壹訴訟程序;
(三)必須符合合審目的;
(4)當事人必須同意參加試驗。
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訴訟案件才能合並審理。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壹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起訴的,可以壹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