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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案件兩年抗訴期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但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和抗訴的期限。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內,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不予受理。”與此相對應,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若幹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當事人在原審判決生效後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檢察院抗訴本身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適用於民事案件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刑事案件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民事案件的審理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理。

第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是什麽?

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2、要類型行為,不要類型行為

3.主要民事法律行為和從屬民事法律行為

4.獨立民事法律行為和附屬民事法律行為。

5、行為、死因行為。

6.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

7.使役行為和無償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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