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依法保護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如果法院的判決不公,當事人可以用法語向上級人民上訴。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其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犯罪的,可向當地紀委或人民檢察院舉報。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多種法律效力,包括對人的約束力、確定性和執行性。判決對人是有約束力的,即判決具有確認主體應該或不應該是某種行為的效力。這種效果包括對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社會的效果。判決壹旦生效,具有普遍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更改,社會應該尊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