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隨著年齡的增長,已過不惑之年的吳女士臉上出現了幾個明顯的黃褐斑,讓她很擔心。2012 10她與壹家美容會所簽訂了祛斑協議。在協議中,業主金承諾“如果吳女士出現不清理,可以免費再操作壹次”,“吳女士承諾在遵守客戶使用說明的前提下,大約10天痂就會脫落”,“三年內如果再長斑,不收任何費用,直到做完為止”,費用6800元。當天,吳女士預付了2000元。此後,吳女士按照金的要求做了電子光、補水、激光等祛斑項目,但幾個月後,效果並不明顯。2013 1.4,金某用藥水為吳女士提取面部黃褐斑。很快,吳女士的臉上出現了火辣辣的疼痛和紅腫,然後出現了脫皮結疤後的凹陷。在吳女士的交涉下,金某承諾3-6個月後恢復良好,否則承擔全部責任。同年7月,吳女士到醫院檢查,確診為顳部、顴骨、面部瘢痕(增生期)。13年7月,19年6月,吳女士申請傷殘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吳女士面部瘢痕形成系美容會所藥物應用不當,導致面部大面積不規則瘢痕形成,傷殘面積達30余平方厘米,評定為壹人八級傷殘。當地衛生部門檢查後發現,為吳女士進行祛斑治療的美容會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於是對店主金進行了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為了賠償問題,吳女士壹紙訴狀將金某告上了通州區法院。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下列重大醫療過失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壹)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造成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2)造成三人以上人身傷害的後果;(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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