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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解除安全措施

解除財產保全的條件和時間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實踐中,如果保全的條件和理由不復存在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如被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或者申請人放棄請求,應當解除保全。

3.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包括保證人擔保、實物擔保、現金擔保或者證券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原財產保全裁定進行重新審查,決定是否解除保全。

4.判決下達後5日內可以解除保全。

5.壹般情況下,財產保全期限為6個月,到期後可以自動解除。

保全申請人申請解除被保全人財產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解除保全申請書(申請書註明全部或部分啟封)(2份);

2.保全裁定和財產保全通知書;

3.申請人主要信息、地址確認函及授權材料(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交)

4.被調查人的主題信息和聯系方式。

綜上所述,法律對申請解除保全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或證據後,法院將視情況予以終止。只是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明確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五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壹百零七條

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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