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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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證人當庭作偽證被罰3000元?
廣陵法院在審理壹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中,因原、被告對是否發生侵權行為存在爭議,要求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庭審中,證人明確表示不認識原告,晚上去廣場散步時,目擊了原告受傷的全過程。?
庭審結束後,法院工作人員到原告原工作單位查看原告受傷前的工作收入時,發現出庭作證的證人正是原告老板的妻子王。?
經查,王某稱原告原是其工廠的工人,在該工廠工作了壹段時間。他的收入是按件計算的,月收入5000元左右。因王某在庭審中已明確表示不認識原告,其行為涉嫌作偽證,故依法傳喚其到庭。?
經法院調查核實,王承認自己作了偽證,也認識到作偽證的嚴重後果,表示願意接受法律的懲處。鑒於王承認錯誤,態度良好,法院決定對他處以3000元罰款。目前,王已將上述罰金交至法院。?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壹證人出庭作偽證被罰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