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確切地說,並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壹種帶有非常強烈感情色彩的情感表達。在法學理論上,相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未經雙方協商重用而預先擬定條款的合同。壹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不經過雙方協商。格式條款由壹方當事人事先制定,並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整體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然沒有參與合同的制定,但只能籠統地同意或拒絕合同的內容,而不能修改或變更合同的內容。
二、什麽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確認書等。,都是標準合同。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從三個方面對格式條款進行了限制:
(壹)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有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應當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2)免除壹方當事人提供格式條款的主要義務,排除另壹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
沈默不是解決標準合同或霸王條款的辦法。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就要勇敢地提出異議。對合同中不滿意的條款進行協商,盡量讓對方做出修改,直到雙方同意。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不讓步的經營者,所以這裏有壹個建議。如果不能說服他,就選擇離開。
霸王合同其實應該對應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是壹種強化壹方義務的合同,往往會造成壹方利益的損害。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樣的合同條款壹般會被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