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達成協議,促進相互理解後寫成的文件,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司法實踐文本之壹,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認可的憑證,是當事人遵守的依據。因此,做好調解書對於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不同於壹審、二審、再審調解書。[1]?2結構編輯民事調解書的結構(1)訴訟參與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2)案由。陳述案件的性質。(3)事實。註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地點,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雙方所持的請求和理由。(4)原因。根據法律的適用規定,對當事人的爭議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價。(五)協議的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表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壹致意見。(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7)法庭工作人員應當簽名並加蓋法庭印章,並註明制作日期。[2]?3.編輯民事調解書的格式,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案由、事實、理由、協議、簽名、日期、書記員等。格式和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可以參考。4書寫方法編輯民事調解書的書寫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 *相似之處。以下是壹審民事調解書的書寫方法,供參考。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件名稱組成。編號由年份、醫院名稱縮寫、文件縮寫和文件序號組成。2.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身份等基本信息的寫法與第壹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以參考。3.訴訟原因。第壹審民事調解書應當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4.事實。調解書對事實的書寫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地點,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現狀,以及雙方所持的請求和理由。在書寫方面,壹般采用將雙方爭議的事實與法院認定的事實壹起書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概括和簡潔,在簡潔中見功夫。5.原因。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爭議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價,以說明事實真相,分清是非,表明態度。案件簡單,順利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寫理由,也可以調解理由簡單,用事實寫在壹段話裏。但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當事人要求法院分清是非,以及經濟糾紛的案件,則應另立壹行,寫明調解理由。6.協議的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共識。具體內容有兩個:壹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7.指明文檔的有效性。訴訟費用負擔左邊的下壹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簽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由書記員簽字並加蓋“此復印件與支票原件相同”字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