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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基於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數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應當或者必須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采取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重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

3.以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相互依存性為標準: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主民事法律行為和從民事法律行為;

4.以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具有獨立的實體內容為標準: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屬的民事法律行為;

5.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在行為人死亡之前還是之後,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先在行為和死亡行為;

6.比較法上有以法律行為內容為標準的立法行為:法律行為分為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

7.在贈與行為中,以民事法律行為與其原因的關系為標準: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原因行為和非原因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是:

1.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含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即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含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沒有這種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2.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完全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3.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對外表達其內在意思。

綜上所述,意思只存在於內心而不表現於外部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為實質行為和形式行為的,除上述要件外,還必須具備特殊要件:實質行為還必須是實物交付,必須滿足形式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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