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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類型

根據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以分為四類:有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行為、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無效的民事行為。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

1.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

即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含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沒有這種意思,民事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2.民事法律行為在內容表達上必須完整。

意思表示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3.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向外界表達其內在意思。

如果意思只存在於內心而沒有外在表現,民事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為為實質行為和形式行為的,除上述要件外,還必須具備特殊要件:實質行為還必須是實物交付,必須滿足形式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既壹致又不壹致。有兩種不同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處於同壹時間點。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立即生效;

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同時發生的。有三種情況:

(1)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核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必須辦理核準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

(二)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有約定的,只有達到約定的生效條件,該法律行為才發生法律效力;

(3)附生效條件和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附條件成就或附期限到來時才能生效,其成立與生效不同時。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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