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起訴的流程:當事人提起訴訟,首先要提交起訴書,起訴書要寫明被告人的個人信息,正文要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要簽名或加蓋公章。然後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中,
在完成必要的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立案後,案件預定由法院審理。
2.法院起訴費用:普通民商事案件按訴訟標的收費,654.38元+0000元以下的全部以25元為單位,隨著您要求和解的訴訟標的金額的增加而累加。如果是要求確認某個行為或者取消某個行為,也就是沒有具體目標金額的時候,就壹個壹個收,壹個35元。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分割的,按照每件75元收取;涉及財產分割的,不足20萬的按照75元收取,以上逐步累加。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每件1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