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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的法律基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民事抗訴的條件是: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調解書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壹十條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因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二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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