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條至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理由如下:
1,第三者的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情況。
2.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的損失。
3.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衛措施而造成的損害。
4.緊急避險。指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必須采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5.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不可抗力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根據《民法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自然災害。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必須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後發生的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運輸合同訂立後,由於政府頒布禁運法,合同無法履行。
3.社會形象變態。壹些偶然事件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如罷工和騷亂。雖然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法律很難規定不可抗力的具體原因。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可以明確各種不可抗力。
第三,不可抗力對當事人責任的影響。
1.不可抗力當然不是免責,應該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來決定。根據《民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聲稱不可抗力的壹方應履行兩項義務:壹是及時通知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或部分履行的原因;二是取得相關不可抗力。
以上知識是對《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相關問題的回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免責事由壹般是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遇有自然災害,有雙方簽訂的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