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立案流程:
(1)當場登記備案。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壹律當場受理並登記。不能當場確定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實行壹次性全面通報和糾正。起訴、自訴、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及時說明理由,並壹次性書面充分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內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三)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的處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立案,並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復議。嚴禁不受理材料、不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4)嚴格執行備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置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
2.時間:
(1)第壹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