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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征收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催收的法律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法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征收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威脅、盯梢、騷擾他人都是嚴重的表現。但如果催收的債務是高息貸款產生的違法債務,需要面對的後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暴力催收,用戶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對於不合規的行為,需要保留證據進行投訴或報警。

對采集人員的要求如下:

1.討債對象應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不得騷擾無關人員;

2.營業機構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系時,可以聯系債務人事先約定的聯系人,以便恢復與債務人的聯系;

3.催收時,催收人員應第壹時間標明代表機構名稱,現場催收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明和貸款信息;

4.催收人員在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溝通時,應使用禮貌用語,不得以恐嚇、威脅、辱罵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語言或行為恐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

5.催收人員應當在適當時機開展催收活動,不得頻繁打電話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

6.催收人員不得泄露債務人的負債、逾期、違約等個人信息。對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毆打、傷害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不得非法限制債務人及其他人員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綜上所述,如果現場催收人員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發生矛盾,應主動報警。催收人員不得誘導或強迫債務人通過新的貸款或非法手段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征收人員不得利用行政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的名義進行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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