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可以獲得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2.民事賠償詳情: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壹切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3)民事賠償義務人不能壹次性賠償的,經雙方協商同意,民事賠償義務人可以分期支付民事賠償金。根據法律,債務應該還清。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綜上,在人身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需要賠償治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補助金、護理費等。在賠償財產損失、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恢復原狀費等情況下。需要賠償,具體賠償標準需要根據情況和判斷綜合考慮確定。在賠償過程中,重要的是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同時要考慮到侵權人的能力和可能承擔的賠償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82條
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