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賠償包括費用:壹般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當事人殘疾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等賠償金。
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是什麽?
(壹)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用: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限於身體損傷的醫療,不包括整形手術和康復治療所發生的費用。
2.誤工費:限於受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除,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護理人員根據醫療需要實際支出的費用。不高於醫院護士的實際收入。
4.交通費用:限於必要和實際的費用。
5.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6.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以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六個月計算總額。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損失。
2.經濟損失,如修理費,這是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產所不可避免的。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受到的人身損害、因醫療而支出的全部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