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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電話咨詢

壹、民事訴訟的方法

1.民事訴訟熱線法律熱線12348。

2.如遇民事糾紛發生沖突,可報警,電話110。

3.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訴訟費、證據辦理立案手續。

4.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和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

1.自助,包括自決與和解。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從而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爭端的壹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壹方服從。和解是指相互妥協和讓步。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糾紛,沒有第三者的參與,也沒有任何規範的約束。

2.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壹個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調解是指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來到糾紛雙方中間進行調解和談話,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說服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3.公共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和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在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中。

4.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是合法的。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和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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