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中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多久?
1,死亡公告期三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期限為三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92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期限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麽?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指被告人已離開住所或居所,無任何消息,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限。也就是說,失蹤者在法律規定的壹段時間內下落不明。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消息消失的次日起計算,因戰爭原因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的次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僅適用於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果能證明失蹤人無法生存,則兩年期限不受限制。
3.應利害關系方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範圍和失蹤的範圍完全壹樣。
4.法院的接受和聲明。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須先發出1年尋找失蹤人通知書,3個月因意外事故尋找失蹤人通知書。公告期屆滿,確認生死不明的事實後,由法院判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判之日為被告人死亡之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期限為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