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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哪些類型的案件只能使用壹般授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身份關系的訴訟目前只能壹般授權,比如離婚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代理人分為壹般代理人和特別授權代理人,委托書中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壹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只享有代為出庭、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起草和撰寫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法律分析

壹般授權代理人就程序性問題進行代理的範圍較窄,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取證、提供相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律師的代理權限是參與訴訟活動,並不對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述,因此委托人不需要專門授權代理律師。根據委托人的授權,壹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壹般民事訴訟權利,包括以下內容,代為起訴和應訴;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申請回避,向法庭、鑒定人、勘驗人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申請執行;雙方約定可以代表的其他事項。同時,對於離婚案件等特殊情況,壹般只允許壹般授權代理,因為解除婚姻關系涉及人身關系的變更,這是根據離婚訴訟的特點決定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僑居國外的中國人* *和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人*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人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僑團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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