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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的典型案例

1,2006年65438+10月19日淩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傑跳樓身亡。歐陽傑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峰簽署翻譯合作協議,王東峰的翻譯研究中心翻譯了歐陽傑的三部管理學著作。

歐陽傑的父母認為,女兒的死亡與女兒和王東風之間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此翻譯合同,父親歐陽舟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該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峰說: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傑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傑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峰、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峰翻譯歐陽傑的三部管理學著作(《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學挑戰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

三本書共654.38+0.26萬字。協議內容很簡單,對翻譯質量沒有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傑需支付王東風三項費用,共計30萬元。

歐陽舟指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三本書的翻譯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壹批學生進行翻譯,導致翻譯稿質量不合格,被培生退回。

歐陽舟認為,合同中沒有約定翻譯質量的,應該參照行業標準。王東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壹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翻譯管理專業著作的資格。“如果說歐陽傑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麽汪東風作為職業球員犯了更大的錯誤。”

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王又組織沒有資質的學生翻譯該書,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為了使手稿符合出版標準,歐陽傑還資助他人翻譯手稿,這給她帶來了極大的經濟困擾。回老家借錢的時候,她在家人面前哭了。

王東峰的律師表示,翻譯質量沒有問題,但歐陽傑壹直受到財務問題的困擾。到翻譯完成時,歐陽傑尚未全額付款,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她違約,歐陽傑也違約。歐陽傑也知道那不是王東風自己翻譯的,而是壹群學生在翻譯手稿。這份協議沒有具體說明應該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70多歲的歐陽舟和陶琪參加了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告訴記者,這場官司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正義。法院建議雙方進行調解。王東峰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賠償,願意出1.5萬元。對此,歐陽舟表示,賠償金額太低他不接受。

2.朱在工廠衛生間撿到蘇的進口手表,先是說第二天還,後來又說手表丟了。蘇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返還手表。

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

擴展數據:

民事侵權行為的主要特征:

與其他違法行為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侵權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有些民事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也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3.雖然我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侵權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我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在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可以構成民事侵權。

百度百科-民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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