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和遺贈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立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壹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