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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回避後會再次審判嗎?

第壹,民事訴訟中的法官回避後是否重新審理?

1.壹般來說,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也有例外。如果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可以繼續工作。法院作出決定後,當事人不服決定提起復議的,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在復議期間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民事訴訟中的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如下: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載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做好開庭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出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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