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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人性!壹名46歲的男子因強奸他剛剛訂婚的女兒被判7年徒刑。是不是太少了?

從道德角度來說,這個男人可以說是毫無人性,再多的監禁也抵消不了他對女兒的傷害。從法律角度來說,法院之所以做出這樣的判決,其實是輕判。

這個女孩剛和未婚夫訂婚,父親經常以教育為名猥褻她,還用暴力手段性侵女兒。根據當地醫院診斷的門診病歷和手腕受傷的照片,吳的女兒在受到性侵犯後試圖割腕自殺。最終,該男子被判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判決的理由是,吳某某為了滿足個人私欲,違背倫理道德,兩次強奸親生女兒。犯罪動機卑劣,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他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鑒於吳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1999,吳也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這樣的人其實根本不配輕判。十五年的牢獄生活,意味著他女兒的童年,他壹直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強奸罪也給她的童年帶來揮之不去的陰影。從小,他給女兒的只有傷害而沒有善良。

孩子訂婚本來是人生中的壹件喜事,意味著孩子即將有壹個屬於自己的新生活。要不是父親的身份,女兒大概會避開這種人。但他不想彌補孩子童年的殘疾。反而做了這麽出格的事,簡直令人發指。

女兒選擇報警,是希望這樣的人能受到法律的嚴懲。他不僅毀了女孩的童年,也毀了她的未來。做這樣的事,女兒不僅要面對丈夫,還要面對婆家。這段感情是否能繼續下去,將成為壹個問號。這樣的人怎麽能輕判?不僅給女兒帶來身體上的痛苦,這樣的陰影會伴隨她壹生。坐了七年,才50出頭,怎麽保證不會繼續傷害女兒?

在性侵女兒之前,他曾因強奸罪入獄十五年。這樣的人本質上是無可救藥的。他在監獄中度過了大半輩子,壹點也不後悔。犯了這樣的罪或者因為同樣的問題的人,不應該從重判刑嗎?

所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因為鑒定物證齊全,他無論如何也無法否認。除了說出真相,別無選擇。對他來說,也很清楚法律規則是什麽。但是就案件本身的性質來說,可以說是相當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是非常惡劣的,對當事人的傷害也是相當大的。這樣的罪行怎麽會輕易被原諒,有什麽理由值得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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