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為價格欺詐,也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價格欺詐主要體現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扣、價格承諾三個方面。
有哪些價格欺詐行為?
1,價簽,價目表等。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並作為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手段;
2.對同壹商品或者服務,在同壹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價簽或者價目表,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
3、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誘導他人與之交易;
4.標註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優惠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無對比;
5.標明的減價商品或者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銷售加工品,未標明加工品和加工品價格的;
7.以價外贈品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明贈品的質量和數量,或者贈品是假冒偽劣商品的;
8、收購和銷售附有價格條件的商品和服務,未標明或者含糊標明附加條件的;
9.其他欺騙性價格表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和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省級和副省級地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