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格審查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謀取經濟利益。所以,當事人聘請律師,壹定要考察律師的資質,是否有律師執業證書。
2.了解這個機構。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去律師事務所,了解律師在哪裏工作。《律師法》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簽訂協議
聘請律師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聘請律師的費用。壹定要說明官司輸贏壹審費和二審費是多少。協議要寫清楚,付款時要開收據。
4.明確授權
有些當事人聘請律師時,雖然也填寫委托書,但授權範圍並不明確。認為只要律師出錢,壹切都由律師處理。因此,有些當事人幹脆不出庭,不知道案件的進展,不知道案件的結果。誰知道,因為授權的法律後果不明確,被授權人要承擔責任。
5.謹慎支付
有些客戶相信律師說的話。只要律師要錢,他不在乎。壹審敗訴,律師上訴。他沒有考慮,交了上訴費,然後交了律師費。尤其是律師請辦案人員吃飯、找人疏通關系等社交活動,往往是最後期限,比較大方。壹旦訴訟失敗,我就被騙了,後悔不已。所以除了律師費,所謂的活動費壹定要拒絕。
6.其他需要註意的事項
(1)律師費由用人單位和律師根據有關規定、案件難易程度、所需工作時間、雙方協商確定的責任等因素支付。
(2)用人單位應當向律師客觀介紹所有委托事項。
(3)充分信任和支持律師的工作,並經常與律師保持聯系。
(4)及時向律師索要委托業務的委托書、答辯狀、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綜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律師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法律,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不需要律師。當然,律師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為當事人爭取更大的合法利益,將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納自然人。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律顧問;
(二)受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案件當事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的辯護人的委托,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回答關於法律的問題。代理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出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其代理人應當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