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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法中明確規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是

法律主觀性:

國際貨物買賣中風險轉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確定由誰來承擔非因當事人過失造成的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以貨物交付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理論已被《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采納,我國民法典借鑒了該公約的相關規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都要面對各種風險。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各國國內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都對風險轉移作了具體規定,以明確風險轉移的時間和法律後果。從國內立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相關規定來看,風險轉移有三個原則,即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原則、風險隨所有權轉移原則、風險隨交付轉移原則。其中,風險隨交付轉移原則已被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所采納。國際貨物買賣中風險轉移的壹般規定有以下幾種:1,風險轉移的原則以交付時間為準。該公約規定,風險應自買方收到貨物之時起轉移至買方,不包括貨物的運輸。我國民法典也采納了這壹原則,即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過錯劃分原則。根據本公約,如果貨物在風險轉移給買方後滅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未解除,除非這種滅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這說明雖然風險從交付時起就從賣方轉移到了買方,但前提是風險的轉移沒有賣方的違約責任。如果賣方違約,應適用過錯劃分原則。3.國際慣例優先。根據該公約,雙方同意並在雙方之間確立的任何慣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實踐中,壹些國際慣例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在人們的國際貿易中往往被優先考慮。在貨物銷售的國際合作中,有可能遇到任何法律糾紛。這時候可以先在網上咨詢專業律師,獲得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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