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無配偶)同居雙方可自由決定是否選擇同居。任何人都不能阻止雙方約定的非婚同居,但此時的非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壹旦發生糾紛,法律不會像正常結婚的夫妻壹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同居是男女關系中的“灰色地帶”。選擇同居是為了逃避壹些法律義務,但壹旦產生矛盾糾紛,往往就失去了法律賦予的權利。
因為同居不受婚姻法保護,同居分手後糾紛多但訴訟少。同居有很多法律風險。壹旦雙方鬧翻,將糾紛告上法庭,當事人往往自己承擔後果。
擴展數據:
非婚同居案例:同居財產難分,最容易“人財兩空”
雷帆(化名)和莉莉(化名)是壹對戀人,他們在壹起生活了12年。2004年春節,他們在北京合作創辦了壹所幼兒園,壹直經營至今。在幼兒園,雷帆負責日常教學、食堂、保安等壹切雜務,而莉莉負責財務和接待。
幾年前,莉莉不幸因病癱瘓,雷帆壹個人艱難地經營著幼兒園。去年,雷帆將癱瘓在床的莉莉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辦幼兒園10年的* * *收入。
雷帆被莉莉的家人稱為“白眼狼”。“我女兒腦出血癱瘓了,他就想拿錢跑路。”莉莉的母親氣憤地說,是雷帆主動追求她的女兒。“我女兒很能幹。他說沒錢就給我女兒打工。”
對此,雷帆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掌控著幼兒園的所有收入,我沒有收入,沒有辦法在經濟上照顧父母。”他向法院提出分割幼兒園2004年至2013 * * *,主張29萬元應歸自己所有。
壹審法院認定雷帆與莉莉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也不存在基於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駁回了雷帆的訴訟請求。
雷帆不服判決,向壹中院提出上訴。他決定退壹步,只要求百合支付65438+萬元贍養父母。因其不能證明自己參與了幼兒園的經營活動,二審法院認為其要求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近日,壹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
人民網-未婚同居的法律處境尷尬。專家建議結婚規避風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未婚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