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在他的新浪微博上發布了壹條消息,稱《無名氏》的明星在壹部電影的拍攝期間只停留了四天,但他們卻獲得了高達6000萬元的報酬。僅向政府納稅的“小合同”就達654.38+00萬元,另壹個“大合同”達5000萬元,俗稱陰陽合同。
壹石激起千層浪,明星的天價收入和巨額逃稅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其中最大的壹波是由某著名女影星引起的,其工作室發布回應聲明稱,崔永元“公開發布涉密合約”,“打破商業規則”,相當於承認陰陽合同,網友戲稱為“高級自我審查”。
如果此事最終被證實屬實,將承擔什麽法律責任?先說偷稅漏稅可能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應包括三項:補稅、滯納金、罰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行為人的報酬屬於勞務報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小崔的說法,654.38+00萬元屬於楊合同,按規定應納稅,這部分不負責。剩下的5000萬應該是合同的壹部分,扣除20%,應納稅所得額4000萬。也就是說,補稅應該是654.38+00萬元。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滯納金根據滯納日期的長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假設補繳稅款壹整年,換算後滯納金應為4110000元;拖了五年,要交2000多萬元的滯納金。超過5年未發現的,是否應承擔滯納金有爭議。我認為應該承擔,因為法律上只說五年後不處罰,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並督促其履行納稅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而不是行政處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最高罰款5倍,女演員壹共要支付2000萬元,最高罰款可以是654.38+0億元。
先說偷稅漏稅可能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無論首次發現偷稅多少,只要“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看出,目前刑法中的逃稅風險已經不是劉曉慶時代的了,而是更加人性化了。
任何違法的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