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謀殺成立的條件

謀殺成立的條件

法律分析:1,作用對象:“他人”。自殺不是犯罪。人的生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屍體不能成為故意殺人的對象。如果行為人錯誤地“殺死”了屍體,就不能作為目標犯。只有在存在造成活體死亡的可能性(如屍體附近有其他人)的情況下,才能以故意殺人未遂論處。

2.行為內容:必須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即殺人,其特征是直接或間接作用於人的身體,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結束。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壹定是違法的。

3.責任條件:行為主體要求年滿14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需要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目的或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奪公私財物的,除責令退賠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上一篇:就業協議的作用
  • 下一篇:明星工作室發布的律師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