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6月起施行。
2017 165438+10月4日,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第二次修正案。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婚前健康指導:性健康知識、生育知識、遺傳病知識教育;
(2)婚前健康咨詢:就與婚姻和生殖保健有關的問題提供醫學建議;
(3)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有影響婚育疾病的人進行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
(壹)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3)精神疾病。
孕產婦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a)婦幼保健指導:就懷孕健康後代和諸如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癥等地方病的病因、治療和預防提供醫學建議;
(二)孕產婦保健: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醫療保健服務的咨詢和指導,以及定期的產前檢查;
(三)胎兒保健:監測胎兒生長發育,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的生長發育、母乳餵養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17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為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物質幫助。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給予支持。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檢查:
(壹)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3)精神疾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婚前健康指導:性健康知識、生育知識、遺傳病知識教育;
(2)婚前健康咨詢:就與婚姻和生殖保健有關的問題提供醫學建議;
(3)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有影響婚育疾病的人進行醫學檢查。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婦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a)婦幼保健指導:就懷孕健康後代和諸如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癥等地方病的病因、治療和預防提供醫學建議;
(二)孕產婦保健: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醫療保健服務的咨詢和指導,以及定期的產前檢查;
(三)胎兒保健:監測胎兒生長發育,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的生長發育、母乳餵養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