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組成: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及理由;
2、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在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
壹般來說,案件會在五六個月內判決,團夥作案的話會稍微長壹點,但也有時間限制。並不是說它會被無限期推遲。
有三個主要階段:
1.偵查期限: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沒有,將被保釋。如果逮捕後有兩個月的調查期。情節嚴重的,可以申請延長壹個月或者兩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此期限為壹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現階段可能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壹次偵查期限為壹個月。
3.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宣判,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延期三個月。如遇不可抗力,可繼續延期。
在不撤回調查的情況下:
大約六個月內得到判決。每個階段都不會滿,所以壹般需要5個月左右。
調查延長了兩次和三次。
11個半月拿到判決書。這個也不會滿,所以會在10個月-11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壹條被告人、自訴人、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