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壹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在植樹造林、森林保護、森林管理和林業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種植的林木,由建設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控制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己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以合同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有義務植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壹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在植樹造林、森林保護、森林管理和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部隊營造的樹木,由營造單位管理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樹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己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以合同規定為準。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