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各種具體人格權不同,具體人格權的客體是各種具體的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等。),而壹般人格權的客體是壹般人格利益,只是壹般人格利益的具體表現。
許多學者試圖對壹般人格權問題作出更具體、更全面的闡述。
有人認為壹般人格權的客體是人的存在價值和尊嚴,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貞操、肖像、隱私等壹切人身利益;[19]
有人認為壹般人格權的客體應該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是廣義上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獨立行為的自由,包括結社自由、居住自由、受法律保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婚姻自主權等。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20]
有人認為壹般人格權的客體應該是“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是民事主體對人格的獨立享有,表現為人格壹律平等。民事主體的人格不受他人幹涉或控制;人格自由既指自由的身份,也指人格的權利,包括保持和發展人格的自由;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是他人和社會對作為人的特定主體的尊重,是主觀的自我認識和客觀的社會評價的結合。[21]
有人認為壹般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嚴”。[22]
顯然,從邏輯上講,壹般人格權是具體人格權的概括和抽象,是各種具體人格權的上位概念。因此,壹般人格權的主體也是各種具體人格權主體的概括和抽象。如果將壹些與具體人格權相對應的典型的個人利益命名(比如生命權的客體是生命,肖像權的客體是肖像),那麽所有這些有名稱和無名稱的具體個人利益的抽象概括,即作為壹般人格權客體的事物,都應該是“個人利益”。
但是,“人格利益”過於抽象,無法滿足我們對壹般人格權更深入理解的願望。所以,我們希望有比“生命”、“健康”、“名譽”更抽象,但同時又比“人格利益”更具體的東西來描述和表達“是什麽使人成為現在的人”。而如果要從我們用過的詞語中選出壹些最能概括、表達和包含各種特定人格利益的詞語,那麽我們可以說:
壹般人格權的客體是“自由”、“安全”和“人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