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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能調解?

(1)適用企業破產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告程序、債務清償程序的案件;

(二)因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嚴厲制裁的民事、經濟案件;

(3)確認的訴訟案件,如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

(四)涉及行政因素的案件;

(五)以票據等有價證券為訴訟標的的案件;

(六)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案件、當事人未到庭的案件、委托代理人無調解授權的案件、必須公開審理的案件等性質不適宜調解的案件;

(7)以缺席程序審理的案件;

(八)法院審結的其他不適用調解的案件。

不允許調解的治安案件有以下幾種:

1.雇兇殺人傷害他人;

2.聚眾鬥毆或其他聚眾鬥毆;

3.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

5.在治安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互相違反治安管理的;

6 .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逸等不適宜調解的案件。

調解的效果如何?

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人民法院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 * *了解,並取得法律確認。原來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雙方不得再次對該法律關系提出異議。這是法院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2.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終結訴訟的效力;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是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確認。因此,在人民法院書面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糾紛已在法律上得到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3.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覺履行。根據法律規定,調解協議含有給付內容,壹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另壹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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