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行政法是關於授予和行使行政權力、監督和控制行政權力以及補救其消極後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授予、行使和監督行政權過程中的社會關系。
行政法的特征
正式特征:
沒有統壹完整的行政法法典。
行政法規範數量眾多,法律淵源眾多。
內容特征:
行政法的內容非常廣泛。
行政法的規範容易變更,尤其是以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形式出現的具體規範,其穩定性相對較差。
行政法往往包含實體和程序兩種規範。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形式合法性原則)
行政權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須依法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的規定相抵觸。
(1)行政權的存在有法律依據;
(2)行政權力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則(實質合法性原則)
行政機關必須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這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的公平正義理念,符合情理、情理、法理。
(1)行政行為應當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為應當基於對相關因素的考慮(不應當考慮無關因素)。
(3)法律規範的平等適用符合正義的規律。
(4)行政行為應當適度,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5)符合自然規律、客觀要求和社會道德,符合人類理性、公平、正義的理念。
3.行政緊急原則(壹般合法性原則的例外)
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因國家安全和重要社會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在沒有明確的現有法律依據或依據《緊急狀態法》的情況下,采取與通常法律規定不壹致的措施。
行使行政緊急權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有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或危害。
(2)非法定機關不得行使緊急權力,否則無效,除非事後經主管機關特別決定追認。
(3)行政機關應當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特別是主管機關的監督。
(4)行政機關在行使緊急權力時應尊重和保障人權,應遵循目的性、相稱性和安全性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在國務院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將項目報國務院。
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擬解決的主要問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社會征求制定行政法規的意見”。
文章
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
第四條
制定政法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制度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