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
3 .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4.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5.人民法院按照監督程序簽發的支付令。債務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照監督程序發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
6.具有法律效力和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比如根據刑法規定,處以罰金、沒收財產或者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等。
7.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只要仲裁裁決是由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就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是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依照仲裁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以及必要時依照仲裁法設立的設區的市的仲裁機構。
8.公證機構制作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文書的數量將逐步增加。
上述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必須有給付的內容,例如,給付金錢、交付某物,或者要求從事某種行為。壹般變更判決和確認判決都不存在執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