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施工時間:根據規定,申請報告中包括施工暫停時間。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的規定均來自各省地方性法規。到目前為止,建設部還沒有做出統壹的規定。建議根據所在省份,找出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辦法或規定。
擴展數據: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以下內容:
(1)許可證號;?
(二)發證機關的名稱和日期;
(3)土地單位;
(四)土地利用項目的名稱、位置、宗地號,分項目的名稱、建築性質、建築層數、層數、結構類型;
⑸計算容積率面積和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
各類建築工程(包括住宅、工業、倉庫、辦公樓、學校、醫院、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範圍包括:
1,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2.各種市政工程、管道工程和道路工程。
3、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現代建築的大修工程和改變原有外觀、結構、平面的裝飾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在廣場上設置的城市雕塑等園林綠化工程。
5.戶外廣告設施。
6、各種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