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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家庭糾紛?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期間,夫妻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但在實際的婚姻生活中,基於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復雜性,夫妻之間很容易產生各種小摩擦,從而引發壹些糾紛。家庭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1,財產糾紛;2.離婚糾紛;3.子女撫養費糾紛;4.支持爭議;5.監護糾紛;6.維修糾紛;7.支持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了財產制度。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歸自己,有的* * *全部歸自己。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離婚訴訟,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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