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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權變動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物權法對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定

在民法典的規定中,所有權的轉移可以分為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壹般來說,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需要交付,而不動產權利的轉移需要向登記機關登記。交付流程和註冊流程應滿足以下具體要求: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不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6.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7.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8.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

第二,他物權的歸屬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三、所有權轉讓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233條、第234條規定,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壹條* *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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