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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是對人身安全的威脅?

法律分析:威脅人身安全行為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害的客體是個體自然人。行為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人身安全。威脅方式不僅包括寫恐嚇信,還包括張貼子彈、匕首等威脅物等其他方式。它可以是直接威脅,也可以是間接威脅;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的威脅,也可以是通過第三人的信息發出的威脅;還有人用泄露他人隱私來威脅。無論使用何種手段進行威脅,都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只是作為處罰的酌定情節。威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威脅行為已經造成了壹定的危害後果,如對被威脅人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影響工作和休息,對其人身安全感到擔憂和焦慮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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