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出資情況和不動產登記狀況判斷:
1.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1)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沒有明確約定的,房產證上只寫壹方的名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父母壹方支付所購房產首付款。婚後,夫妻雙方支付的按揭款和房屋裝修支付的相關費用,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這些費用是可以分割的,父母壹方的出資要按照當時的具體約定處理;
(3)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買房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情況。
(1)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應當視為只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視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使用同壹房產以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父母壹方名下的,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算按照出資額償還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